新闻

新闻资讯

联系我们

联系人:李女士

手机:0851-85945938

电话:15885073950

邮箱:975043662@qq.com

地址: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花果园中央商务区6栋12层

常见问题

未全额收回的应收账款如何税务处理?

作者:网络 发布时间:2021-08-10 16:09:59

    问:某业务在2011年2月份发生应收账款,对方收货后不按期支付,为了减少损失,我公司于2012年10月份与客户达成和解协议,减免24.7%货款,原应收587760元,现只要求客户限期于2012年10月15日前支付442400元,该应收款就算结清。那么,中间的这笔差额属于什么业务性质?(坏账损失还是财务费用),应该记入什么会计科目?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第一条第(二)项规定,债务重组,是指在债务人发生财务困难的情况下,债权人按照其与债务人达成的书面协议或者法院裁定书,就其债务人的债务作出让步的事项。

  第四条第(二)项规定,企业债务重组,相关交易应按以下规定处理:
  3.债务人应当按照支付的债务清偿额低于债务计税基础的差额,确认债务重组所得;债权人应当按照收到的债务清偿额低于债权计税基础的差额,确认债务重组损失。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第二十二条规定,企业应收及预付款项坏账损失应依据以下相关证据材料确认:
  (六)属于债务重组的,应有债务重组协议及其债务人重组收益纳税情况说明;

  根据上述规定,贵公司可以依据债务重组协议及其债务人重组收益纳税情况说明,将收到的债务清偿额低于债权计税基础的差额,确认债务重组损失。

  会计处理如下:
  借:应收账款——重组后债权442400
  营业外支出——债务重组损失145360
  贷:应收账款——重组前债权587760。

新闻资讯

相关产品

在线客服
联系方式

热线电话

0851-85945938

上班时间

周一到周五

公司电话

15885073950

二维码
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