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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可转债税收政策解读与税会操作详解

作者:网络 发布时间:2021-12-07 12:14:28

可转债如何财税处理

  可转债的全称是“可转换公司债券”,其本身是债券,每张债券的票面价是100元,可以到期还本付息,但与普通债券不同的是,可转债附带转股权,即可转债的持有人可以选择按约定的价格和比例,将债券转化成股票,享受股利分配或资本增值的收益。当然,持有人也可以选择不转化成股票而持有债券到期,获取公司还本付息的固定收益。

  一、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账务处理:

  1.对于可转换债券持有人,其具体的账务处理如下:

  (1)购买日账务处理:

  借:交易性金融资产――可转换债券(成本)

  贷:银行存款

  (2)可转换债券持有期间,每年年末确认利息收入

  借:应收利息

  贷:投资收益

  (3)可转换债券持有期间,每年年末根据可转换债券市场价格确定公允价值变动损益。

  借:交易性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

  贷:公允价值变动损益

  (4)若在债券可转换期间,行使转换权

  借:交易性金融资产——股票(成本)

  贷:交易性金融资产——可转换债券(成本)

  (5)可转换债券到期,未行使转换权

  借:银行存款

  贷:交易性金融资产——可转换债券(成本)

  投资收益

  2.公司发行可转债的会计处理

  (1)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时:

  借:银行存款

  贷:应付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面值)

  ——可转换公司债券(利息调整)(也可能在借方)

  其他权益工具(权益成分的公允价值)

  (2)转换股份前

  转换公司债券的负债成份,在转换为股份前,其会计处理与一般公司债券相同,即按照实际利率和摊余成本确认利息费用,按面值和票面利率确认应付利息,差额作为利息调整进行摊销。

  (3)转换股份时

  借:应付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面值、利息调整)(账面余额)

  其他权益工具(转换部分权益成分的公允价值)

  贷:股本(股票面值×转换的股数)

  资本公积——股本溢价(差额)

  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企业所得税处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政策征管口径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7号)的规定,可转换债券转换为股权投资企业所得处理如下:

  1.购买方企业的所得税处理。购买方企业购买可转换债券,在其持有期间按照约定利率取得的利息收入,应当依法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购买方企业可转换债券转换为股票时,将应收未收利息一并转为股票的,该应收未收利息即使会计上未确认收入,税收上也应当作为当期利息收入申报纳税;转换后以该债券购买价、应收未收利息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该股票投资成本。

  2.发行方企业的所得税处理。发行方企业发生的可转换债券的利息,按照规定在税前扣除;发行方企业按照约定将购买方持有的可转换债券和应付未付利息一并转为股票的,其应付未付利息视同已支付,按照规定在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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