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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问题
这些印花税核定征收,你真的了解吗?(下篇)
01
根据厦府[2019]10号文规则,自2019年1月1日起对我市外贸事务的购销合同印花税核定征收比例统一暂按下限15%执行,是指对一切外贸事务的购销合同都按15%的核定比例征收吗?
答:当然不是。首先,印花税核定征收的条件是纳税人发生了问题1中罗列的景象,并由税务机关按规则进行核定征收办理;其次有必要是以外贸为主营事务纳税人,才能适用15%的核定征收比例。不是一切的外贸企业哦。
02
是否以外贸为主营事务应怎么断定?
答:是否以外贸为主营事务的规范,可以其外贸事务(含进口事务和出口事务)是否占50%以上为判断根据:
(1)进出口总额占购销总额50%以上;
(2)出口额占总出售额50%以上;
(3)进口额占总购入额50%以上。
以上三个条件达到其间一个即可。
03
对购销合同核定后,纳税人是按照收入核算计税根据吗?
答:不对,购销合同核定后,其计税根据为购销总额,也便是应该按购入和出售金额的算计数以及主管税务机关核定的核定比例核算计税根据。
04
纳税人对主管税务机关的核定结果有贰言或生产经营状况发生变化应怎么处理?
答:纳税人对主管税务机关的核定结果有贰言或因生产经营状况发生变化需要从头核定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相关证据,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实后进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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